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學生為提升學術風氣、增進師生情誼、落實校園民主,設立「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學生會」(Student Association of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以下簡稱本會),並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及系學會組織辦法制定本章程。本會法規、規定及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 二 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
第 三 條 本章程所稱法規由行政部門會議提交監察委員會認可,或由會員大會通過訂定之,並經會長公布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章 會員
第 四 條 凡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在學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於會內事務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本章程賦予會員之其他權利。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繳交會費,會費收取辦法以法規定之。
二、遵守本會章程、法規及會員大會決議。
第 六 條 凡已依會費收取辦法繳交會費之會員得享有之福利與服務: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收費活動時享有優惠。
二、依規定租借本會之圖書與器材。
三、本會專提供予繳費會員之其他福利與補助。
四、關於會費之退費條件與相關程序與辦法,另由本會之行政部門規定之。如有與退費相關之爭議,經申請退費者提出,交由行政部門與監察委員會共同討論後決議。若仍有疑義,可循成功大學學生申訴辦法辦理。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 七 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長擔任主席,為本會最高決策與立法機構。會員大會之權責與功能:
一、聽取會長與各行政部門工作報告。
二、聽取監察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報告。
三、修改本會章程,制定及修改本會法規。
四、複決行政部門會議及監察委員會之決議。
五、補選副會長。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務。
第 八 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條件:
一、會長或監察委員會請求。
二、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會員大會之提案條件:
一、會長或監察委員會提出。
二、會員十人以上連署。
三、本章程另有規定時,依其條件提出。達第一項各款條件之一時,由行政部門負責於十五日內召集之。
第 九 條 會員大會召開與決議人數規定如下:
一、會員大會之開會額數為應出席會員人數八分之一以上,全體會員均為應出席會員。
二、出席人數達全體會員人數五分之一時,始得決議。
第四章 會長
第 十 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全體會員選舉之。任期一年,自每年六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十一
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採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兩組或兩組以上參選時,以得票相對多數者為當選。一組參選時,有效票數中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當選。會長、副會長選舉需全體會員半數以上投票,始為有效。選舉無效、無人當選或於任期中出缺時,由選務委員會於三十日內辦理補選,如遇學期結束則遞延至學期開始重新起算,補選以兩次為限。
第
十二
條 會長或副會長之罷免,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二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並交由選務委員會辦理投票,以全體會員半數以上投票,且有效票數中超過三分之二同意罷免始為通過。罷免投票如未通過,任期內不得再對同一人提出罷免案。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被罷免人即解除職務,並不得再參選本會會長或副會長。
第
十三
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綜理各項行政事務。副會長平時襄助會長,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副會長出缺時,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同意補選之。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行政部門推派一名部長代理會長職務,但以三個月為限,所遺任期為三個月以上時,應立即由選務委員會辦理補選。
第
十四
條 會長任期屆滿,仍未選出新任會長時,現任會長得經由監察委員會之同意後延任,但以三個月為限,新任會長選出時須於七日內辦理交接。會長、副會長均出缺由部長代理時,不得延任。
第五章 行政部門
第
十五
條 本會行政部門設財務、文宣、公關、活動、學術及機動六部,由機動部之部長兼任系上體育幹部。各部設部長一人,並得依需要增設副部長,均由會長任免之,各部部員由部長聘任。會長得依會務需求,設置臨時編制單位,並指派其負責人。臨時編制單位於會長交接時解除編制。
第
十六
條 本會重大活動得以專案方式推動,設總召一至二人,主持專案之執行。專案總召以行政部門會議決議任免之,於其主持專案有關事務對會長負責,並得請求各行政部門配合。
第
十七
條 行政部門會議討論並議決會內重大行政事務,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或代表組成,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專案總召及有關部員列席。表決時以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第
十八
條 會內行政規定由行政部門會議訂定之,並經會長公布生效。監察委員會對於行政規定內容認為有違反本章程、會內法規或侵害會員正當權益時,得經由開會決議停止部分或全部條文之適用。
第
十九
條 本會之經費相關規定如下:
一、行政部門經費使用應依學期編列預、決算案,並送交監察委員會認可。各常設委員會之經費申請及核銷由會長簽核。
二、學年內各活動之預算與核銷,需由會長與財務部長共同簽核之。若由本會會長擔任活動負責人之活動,活動經費之預算申請與核銷交由監察委員會審核之。
第六章 監察委員會
第
二十
條 監察委員會為本會監察與準立法機構,設監察委員七人。任期一年,自每年六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凡擔任監察委員者,不得兼任本會選務委員及行政部門之任何職務。
第二十一條 監察委員之產生及罷免方式:
一、由前一屆卸任會長、副會長與行政部門部長互選產生三人。
二、本系一至四年級每年級各一人,由各年級以公開班會選舉之,罷免時亦同,連選得連任。監察委員之選舉及罷免規定由選務委員會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 監察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負責監察委員會之召集並主持會議,並得設秘書,協助召集人處理事務。
第二十三條 監察委員會之權責:
一、監督會長、行政部門及選務委員會之運作,對本會行政事務有調查權。
二、稽核行政部門之經費運用情形。
三、認可行政部門所提之法規及預、決算案。
四、會長出缺且行政部門無法運作時,代管本會財物。
五、本章程賦予監察委員會之其他權責。
第七章 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選務委員會為獨立之選務行政機構,負責辦理本會選舉、罷免及意見投票事務,並制定選務規定,設選務委員五人。
第二十五條 選務委員之產生方式:
一、由監察委員會自會員中遴選一人,並兼任召集人,任期自就任日起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本系一至四年級每年級各一人,遇辦理選務時由召集人諮請各年級以公開班會選舉之,連選得連任。各年級選務委員從缺時,得由班代表代理職缺。
第二十六條 會內選務規定由選務委員會訂定之,並經會長公布生效。選務委員會辦理選務及制定規定,應秉持公平與公正之原則。有關選務爭議,均由選務委員會負責協調及仲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系學生代表一人,代表本系學生出、列席各項會議,由全體會員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選舉與罷免規定由選務委員會訂定之。系學生代表兼任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議會議員。
第二十八條 學生意見投票:為表達本會會員對會務或系務之整體意見,得經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向選務委員會提出學生意見投票案。選務委員會受理並審查通過後,於三十日內辦理全體會員投票,有關辦法由選務委員會訂定之。學生意見投票需全體會員半數以上參加投票,始為有效。投票無效或否決時,對於相同或類似議題一年以內不得再提出。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改,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二以上連署提出章程修正案,送交會員大會審議,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 三十 條 本會之行政部門及常設委員會組織細則由各機構自行訂定之。
第三十一條
凡擔任本會職務者,應知悉本章程及相關法規內容。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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