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系學會活動補助相關細則

系學會活動補助相關細則

宿營
  • 盈餘繳回公式=補助金+宿營盈餘*系會補助金/總支出
  • 此法適用於當系會補助金/總支出<1/5。
  • 若盈餘少於補助金,則全數繳回
  • 若盈餘多於補助金,但未達到以上公式所得之金額,仍須全數繳回
  • 若盈餘多於補助金,且超出公式所得金額,則需交回公式得出之金額,剩餘金額再議。
  • 例如:系會補助金為1萬元,宿營總支出為30萬元。則系會收回盈餘則為1萬元+1/30*宿營盈餘。假設公式得出系會收回盈餘=12000元,而宿營盈餘=9000元,則全數繳回;假設系會收回盈餘=12000元,而宿營盈餘=10100元,仍全數繳回;假設系會收回盈餘=12000元,而宿營盈餘=15000元,則繳回12000,其餘金額交與宿營總召。

傳情
  • 若盈餘為5000元以下,則盈餘全部歸還系會。
  • 若盈餘為5001~7149元,則盈餘分為兩部份:5000元還系會,剩下給予傳情活動負責人。
  • 若盈餘為7150以上元,則系會與傳情活動負責人以7:3比例分配。
《系學會活動補助相關細則》檔案詳見連結https://sites.google.com/site/pssagood/home?pl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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