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 星期五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學會會員退費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學會會員退費辦法
本法於102.03.08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維護政治系學生所繳交會費之權利,妥善運用經費與系會之財產,特設立此辦法。
第二條(法律適用範圍)
凡成功大學政治系學生之系會費退費問題,皆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定義)
本法所稱學生,指已繳交系會費之成功大學政治系學生,及曾為成功大學政治系學生,且繳交系會費者。
第四條(資格)
I成功大學政治系學生,已辦妥轉系或轉學手續者之退費標準,適用本法之規定。
II已從大學畢業者,當然喪失退費申請資格。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五條(主管機關)
負責退費與發放之單位,為退費執行之該屆系學生會財務部或職權相當之單位。
第六條(負責人)
退費工作由該屆系學生會財務部長負責。遇財務部長不能執行視事,得經系會長同意,由指定人代理之。完成表格後可逕行投至「政治系系所辦公室內的系學會信箱」。若擔心遺失問題,則可以寄電子檔至。系學會定期查看,並於確認後寄信予申請人告知已完成申請。

第三章 申請

第七條(申請方法)
符合上開第四條之申請資格之學生,得向主管機關以規定之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學生會退費申請表表格申請之。(附件一)
第八條(申請期限)
符合上開第四條之申請資格之學生,需在從開學日期起兩個月內提出申請,詳細日期則由各屆系會公布之。

第四章 金額

第九條(退費標準)
退費之金額,依照當事人該年度收取金額與該屆系會活動支出按比例計算。第一年按照系會活動費,接下來則依預備金比例。
第十條(退費公式)
大二
[前一屆(大一)系會總支出+迎新宿營補助金+新生手冊費用]/該屆(大一到大四)繳交系學會費總人數
大三
[前兩屆(系會總支出+迎新宿營補助金+新生手冊費用)]/該屆(大一到大四)繳交系學會費總人數+前一級別繳交系學會費人數
大四
[前三屆(系會總支出+迎新宿營補助金+新生手冊費用)]/該屆(大一到大四)繳交系學會費總人數+前兩級別繳交系學會費人數

第五章 申訴

第十一條(申訴之對口)
遇退費有疑義或困難者,得向該屆系學生會幹部或監察委員以書面或網路信件申訴之。
第十二條(申訴應載事項)
申訴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訴者之名字、連絡電話、系級。
二、申訴異議內容。得附加相關憑證輔助。
三、年、月、日。
第十三條(申訴之期限)
申訴之期限,以收到退費金額或通知一週內為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授權由該屆系學會定之。
第十五條
所有書面格式均由主管機關制定並採用之。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附件一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學生會退費申請表  日期:
申請人:
系級:
學生證號碼:
理由:轉系 轉學 其他_______
證明文件黏貼處:














(如新申辦之學生證影本)
連絡電話:
電子信箱:
備註:
                 
財務部長
系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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